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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不断推进科技特派员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引领和提升科技特派员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基层发展。现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藏科发〔20171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工作要求所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结合县区、乡镇、村居实际,实事求是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县级科技部门应高度重视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制度,并及时向上级科技部门报告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同时,县级科技部门应负责与科技特派员统一签订技术服务任务书。

第五条  考核主体为各级科技部门,考核对象为在聘科技特派员(含自治区、林芝市下派的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县区科技特派员总数的15%。

考核结果由县级科技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六条  考核工作林芝市科技牵头组织,县级科技部门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具体考核工作。具体由县级科技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考核小组,并征求村居组织、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和群众意见。

考核过程中须听取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陈述,查阅工作台帐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

(1)考核小组听取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述职,查阅工作台帐和相关证明材料,征求村(居)委会、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和群众意见,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考核评分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2)县级科技根据科技特派员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林芝科技局审核(通过书面和系统报送)

(3)林芝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备案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综合表现考核与职责履行情况考核两个方面,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60分—89分为“合格”等次、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具体分值如下:

1.综合表现考核(30分)

思想政治表现(6分);完成技术服务任务书确定的年度任务(10分);有完整的技术服务任务书、技术服务工作台帐(6分,缺一项扣3分);年度开展现场服务次数不少于24次(8分,按服务次数比例评分)。

2.职责履行情况考核(70分)

(1)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10分)  

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分)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开展技术示范活动,产生显著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当地优势产业发展(5分)。

(2)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情况(18分)

组织农牧民技术指导、培训不少于50人次(5分);组织农牧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50-150人次(10分);组织农牧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150-200人次(15分);超过200人次以上(18分)。

(3)带动农牧民增收情况(18分)

带动农牧民增收不少于5户(6分);带动农牧民明显增收(6分),带动2户以上贫困户脱贫(6分);

(4)开展科普宣传和联系农牧民情况(6分);

向广大农牧民广泛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实用技术运用能力(3分);了解和掌握农牧业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发挥农牧业生产一线与各级政府、科研单位等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3分)。

(5)建立利益共同体情况(18分)  

带头建立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6分);经济组织经济效益明显,显著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6分)。参与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3分)参与技术示范、推广(3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由林芝市科技局报送至自治区科技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等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不予核发当年度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科技特派员。

(三)鼓励和支持各县区不断建强科技特派员队伍,积极吸纳在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农牧民、专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及其他具有技术转专长的人员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

(四)鼓励和支持各县区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突出业绩、奖优罚劣,制定更为具体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确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兑现档次(1、对扣除的不合格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计发到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人头上;2、鼓励县财政对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绩效奖励。

第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出现,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级科技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更为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并报林芝市科技局备案。

十二 本办法由林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1.科技特派员考核评分表;

2.科技特派员考核数据统计表;

3.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台账。

               

                           林芝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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