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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就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承诺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思考及自主行为能力的个体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承诺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现场签署承诺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特殊群体,应当充分利用既有证明材料,不再另行出具。

(二)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全面清理本地(市)、本部门现有证明事项清单,从中列出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上依据的证明事项,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章以下依据的证明事项不得列入。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予以研究后,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同时,在印发告知承诺制具体措施时,应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市)、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同时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西藏)、跨地域核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大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强信用监管。各地(市)、各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共享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信用中国(西藏)网站进行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地(市)、各部门要抓紧梳理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事项目录逐级汇总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二)认真组织开展实施。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我区于2021年7月31日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地(市)、各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司法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地(市)、县(区)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市)、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区直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率下,要在推进本系统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成熟的经验,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市)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区直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本地(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市)、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多样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考核评估。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市)、各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要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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